空置房屋,可申请减免物业费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与物业公司确认,物业费按照标准的70%缴纳,合同另有确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省又对此项规定做了调整和细化,比如江苏,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而山东则明确规定,空置6个月以上的普通住宅,其最高物业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标准的60%。
对于一些长期不在房子居住的业主来说,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一般业主们从拿到交房钥匙算起,就要在次月缴纳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用,有些小区是半年一交,有些是一年一交,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子也有明确的规定,也是未来起到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规定中明确标明,如果业主半年及半年以上未进行入住,并且房子的用电量没有超过2度,物业管理费用只需要缴纳费用的60%,当然这个规定并不是统一的,他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一种协议约定,具体的情况每个小区略有不同。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