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归属及分割可分为三种情况:1)个人财产购房,婚后还贷款需返还;2)配偶共同出资购房,首付和配偶出资部分应返还;3)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若出资比例悬殊或婚姻期短,可考虑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而非平分。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结语
根据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的情况,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可分为三种情况。首先,若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则该房屋为个人财产,但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予以返还。其次,若配偶能证明婚前共同出资,则应返还首付款和配偶出资的部分。最后,若配偶能证明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认可进行出资,则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但需考虑出资比例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的分割方法应被采用,而非简单平分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