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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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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从现代税收制度来看,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的功能来看,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虚开的行为,在没有产生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开具了交易内容并不存在的凭证,使得会计核算与现实交易存在误差,严重影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使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虚开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此外,是国家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虚开,可以使不法经营者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地,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要件

虚开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为他人虚开。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都是使用合法持有的为他人虚开,这是虚开的主要形式。

(2)为自己虚开。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由于专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进项税款,为自己虚开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而普通并没有这种可以用于牟利的骗敢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功能,因此在虚开罪中,为自己虚开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即使出于其他目的为自己虚开难以达到抵扣税款以牟利的目的,也违反了管理制度中关于如实开具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亦构成虚开罪。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侵占或贪污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

2)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这种做法,往往是行为人没有开具的资格,或者是利用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来偷逃税款。比如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20%,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营业税税率只有5%的餐饮业提供给消费者,可从中偷逃大量税款。

3、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虚开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开具虚假或者不实的。

(2)非法获得虚开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获取虚开的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或者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

(3)虚开和购买虚开的中介者。司法实践中介绍他人虚开也是常见、多发的情况,是打击虚开犯罪的重点。通过介绍,行为人将虚开者和使用者连接起来,促成虚开交易的行为。随着虚开违法行为的多发,甚至出现了所谓“代开的”的组织化运行。有人专门负责联络虚开者,有人通过网络或发小广告联络购买者,为购买者提供各种,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对于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人,可以将其作为虚开罪的共犯处罚。

4、主观要件

虚开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税收法律制度,还虚开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任何人都不得自行虚开,也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虚开,遇到他人要求自己虚开的时候,也需要拒绝,这是由于此种虚开的行为是违法的,且若虚开的面值、或者是说虚开的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实施虚开行为的人就有可能会被量刑。

一、虚开的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虚开专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专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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