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伪造的专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持有其他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中增加第六十之一:持有伪造的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专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