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劳务工与派遣单位之间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全部劳务费用,并凭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劳务合同、,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劳务工不属于单位任职或受雇员工,其所发生的其他工资性费用不允许在单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