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骨折是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的,属于十级伤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骨折属于十级伤残的具体情形: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5、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6、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7、其他。 确定伤残等级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
法律客观: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9.2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5.10.2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