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是同一个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为同一人税法暂无相关的明细文件规定。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
所以理论上是:开时,上开票人可以和收款人为同一人,但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为同一人。但国税局认证系统可能只审核密码区,无法审核开票人、复核人。也就是说认证能过,但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