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员工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要填写辞职申请书,注明解除时间,并办理离职手续。单位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包括解除时间、原因和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和计算的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月工资标准的计算方式是:以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另外需注意的是,月工资标准也不能无限提高,也是有最高限额的。具体是:如果员工月工资标准,高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月工资标准就按三倍计算。
二、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1、尽量填写辞职申请书
办理离职手续,还需要再就业,如果没有相应的手续办理,再入职将会遇到很多困难。尽量写好辞职申请书,注明辞职原因交付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在离职时和单位搞得不愉快,如果单位开出辞退文件,那么会有一定的影响。
2、解除合同的时间要注明
一定要注明合同终止时间,也就是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准确时间,在这个时间里办理完相关手续,并且完成工资结算等事宜。时间应该一致,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3、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单位提出不再进行合同续签,那么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款,一般是按照工作一年核算一个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如果执意离职,并且有证明材料,那么单位可以不同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款。
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员工按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填写辞职申请书,办理离职手续。单位要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该证明书中要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经济补偿。
结语
无论是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相应的程序。对于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双倍赔偿金,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对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填写辞职申请书并办理离职手续。无论何种情况,都需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原因以及经济补偿等事项。请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