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的共犯应根据具体情形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最高等部门的规定,提供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等行为都可被认定为共犯。然而,对于仅作为员工拿普通工资的情况,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这个要看具体情形。
如果只是作为员工拿普通工资,应当减轻或是免除处罚。
2014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及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及第七条对开设赌场的共犯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三条关于共犯的认定规定如下:
明知他人利用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拓展延伸
开设赌场罪的法律界定及相关刑事责任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非法经营方式组织、管理或者开设赌场,以牟取利润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刑事责任。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开设赌场罪的法律界定和刑事责任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包括罚金和有期徒刑,具体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对于只拿工资的雇员而言,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其是否参与组织、管理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以及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因素。因此,在法律界定开设赌场罪及相关刑事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对于只拿工资的雇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及的《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及第七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可以包括提供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等行为。对于只拿工资的雇员,如果没有参与组织、管理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应当减轻或是免除处罚。具体判断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
明知他人利用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