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成立后,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足额出资股东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提起追缴出资款的诉讼的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起诉要求出资不足额的股东补足出资。
一、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但若原始股东(发起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下,继受股东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则不应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股东出资不足的怎么处理
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足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
2、违约赔偿责任。即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应当赔偿损失。
3、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
4、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或者连带补足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三、股权转让按不按当日股价
股权权转让按当日股价。需要注意: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因此,股权转让不一定按当日股价计算,但如果双方愿意按当日股价计算,法律对此没有,是有效的。此外,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别的股东有权要求股权转让的股东用股权转让价格补足出资。如果不补足出资,公司后期仍有追索权。
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出资不实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