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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未还诉索债债权人利息超限部分未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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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成功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易明起诉吴刚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最终同意吴刚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

2012年11月26日,吴刚向李易明借款30万元用于经商,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月利6分(即月利率6%)。李易明向吴刚发放借款后,吴刚按月利率6%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止,之后未支付利息。李易明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要求吴刚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法庭在当庭调解过程中向李易明释明,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归还本金。李易明与吴刚约定的月利率6%,远高于2011年11月26日的银行同类贷款月利率的四倍2.03%。

知道相关规定后,李易明同意将吴刚多支付的利息视为归还借款本金,双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刚于2015年4月前清偿李易明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万元整。

一、民间债务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坚持哪些原则呢?

(一)人民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四)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五)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六)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七)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八)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九)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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