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警牺牲438名,因公殉职国家如何补偿

民警牺牲438名,因公殉职国家如何补偿

来源:六三科技网

民警牺牲438名,因公殉职国家如何补偿

因公殉职赔偿最新标准,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发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新人民抚恤优待办法》

第十四条 人民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条 人民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第十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党、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机关及省级、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民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因公牺牲、病故人民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发放。

第十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民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遗属,由人民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由原发放单位另外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