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三个阶段:
1、刑事案件侦查
2、审查起诉
3、审理期限
一、侦查阶段
1、拘留(30日):
(1)拘留期限为3日至7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逮捕:
(1)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二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阶段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