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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情况下,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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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一、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二、收回租房交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收回房屋的情形: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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