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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还需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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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借款合同无效是否需要还款的问题,以及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方面,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法律分析

一、关于借款合同无效是否需要还款的问题

如果借款合同本身存在法律效力问题,例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重大误解等,那么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并且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已经出借的款项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借款人也不需要还款。

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在形式上有效,即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且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那么即使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借款人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欠款。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在下列情形下,个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哪些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结语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效力问题、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等。如果借款合同在形式上有效,即使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借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则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欠款。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已经出借的款项产生法律效力,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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