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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移送到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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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权的原则简述:人民已受理案件,未受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起诉;无管辖权的无权审理案件;接受移送案件的需具备管辖权。

法律分析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移送到门的条件及相关程序

行政处罚移送到门的条件及相关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移送给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移送的条件通常包括:1.涉嫌犯罪行为的初步证据确凿;2.行政机关无法完整处罚;3.涉嫌犯罪行为属于门管辖范围。相关程序一般包括:1.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移送决定书;2.将决定书送达给涉案当事人;3.移送门后,机关进行立案调查;4.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移送到门的条件及相关程序的实施,旨在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确保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妥善处理。

结语

结论: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人民在受理案件时应确保自身具有管辖权,若无管辖权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起诉。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无管辖权的无权审理案件。同时,移送案件的应确保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移送到门的条件及相关程序旨在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确保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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