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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尽保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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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级领导。(2)确保所有机械运作部件都已经安装好适当的防护装置。(3)如果发现机器有任何异常,马上停止运作。(4)在进行维修和维护前一定要遵循上好安全挂锁的程序。(5)操作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以了解机械的危害、防护功能、使用方法及等(6)使用恰当的个人防护配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命规则: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的人员实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能量隔离和气体检测;检修维修作业必须进行能力隔离并上锁挂签;严禁置身于吊起的重物下面;动火作业必须清除或移除设备内及区域的易燃可燃物;严禁私自关闭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级领导。(2)确保所有机械运作部件都已经安装好适当的防护装置。(3)如果发现机器有任何异常,马上停止运作。(4)在进行维修和维护前一定要遵循上好安全挂锁的程序。(5)操作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以了解机械的危害、防护功能、使用方法及等(6)使用恰当的个人防护配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命规则: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的人员实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能量隔离和气体检测;检修维修作业必须进行能力隔离并上锁挂签;严禁置身于吊起的重物下面;动火作业必须清除或移除设备内及区域的易燃可燃物;严禁私自关闭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级领导。(2)确保所有机械运作部件都已经安装好适当的防护装置。(3)如果发现机器有任何异常,马上停止运作。(4)在进行维修和维护前一定要遵循上好安全挂锁的程序。(5)操作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以了解机械的危害、防护功能、使用方法及等(6)使用恰当的个人防护配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第3种观点: 保命规则: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的人员实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能量隔离和气体检测;检修维修作业必须进行能力隔离并上锁挂签;严禁置身于吊起的重物下面;动火作业必须清除或移除设备内及区域的易燃可燃物;严禁私自关闭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级领导。(2)确保所有机械运作部件都已经安装好适当的防护装置。(3)如果发现机器有任何异常,马上停止运作。(4)在进行维修和维护前一定要遵循上好安全挂锁的程序。(5)操作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以了解机械的危害、防护功能、使用方法及等(6)使用恰当的个人防护配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命规则: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的人员实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能量隔离和气体检测;检修维修作业必须进行能力隔离并上锁挂签;严禁置身于吊起的重物下面;动火作业必须清除或移除设备内及区域的易燃可燃物;严禁私自关闭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级领导。(2)确保所有机械运作部件都已经安装好适当的防护装置。(3)如果发现机器有任何异常,马上停止运作。(4)在进行维修和维护前一定要遵循上好安全挂锁的程序。(5)操作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以了解机械的危害、防护功能、使用方法及等(6)使用恰当的个人防护配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命规则: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的人员实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能量隔离和气体检测;检修维修作业必须进行能力隔离并上锁挂签;严禁置身于吊起的重物下面;动火作业必须清除或移除设备内及区域的易燃可燃物;严禁私自关闭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感到不适,马上通知上级领导。(2)确保所有机械运作部件都已经安装好适当的防护装置。(3)如果发现机器有任何异常,马上停止运作。(4)在进行维修和维护前一定要遵循上好安全挂锁的程序。(5)操作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以了解机械的危害、防护功能、使用方法及等(6)使用恰当的个人防护配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上把这些不可违反的“安全底线”叫做“Life Saving Rules”(安全保命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上把这些不可违反的“安全底线”叫做“Life Saving Rules”(安全保命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2种观点: 保命规则: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的人员实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能量隔离和气体检测;检修维修作业必须进行能力隔离并上锁挂签;严禁置身于吊起的重物下面;动火作业必须清除或移除设备内及区域的易燃可燃物;严禁私自关闭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上把这些不可违反的“安全底线”叫做“Life Saving Rules”(安全保命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命规则: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的人员实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能量隔离和气体检测;检修维修作业必须进行能力隔离并上锁挂签;严禁置身于吊起的重物下面;动火作业必须清除或移除设备内及区域的易燃可燃物;严禁私自关闭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上把这些不可违反的“安全底线”叫做“Life Saving Rules”(安全保命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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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观点: 保命规则: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的人员实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能量隔离和气体检测;检修维修作业必须进行能力隔离并上锁挂签;严禁置身于吊起的重物下面;动火作业必须清除或移除设备内及区域的易燃可燃物;严禁私自关闭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上把这些不可违反的“安全底线”叫做“Life Saving Rules”(安全保命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上把这些不可违反的“安全底线”叫做“Life Saving Rules”(安全保命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命规则: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的人员实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能量隔离和气体检测;检修维修作业必须进行能力隔离并上锁挂签;严禁置身于吊起的重物下面;动火作业必须清除或移除设备内及区域的易燃可燃物;严禁私自关闭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上把这些不可违反的“安全底线”叫做“Life Saving Rules”(安全保命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1种观点: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是民政部门关于对待与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原则。应保尽保即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人员,则让其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漏掉或丢失一人。申报一般是跨年限申请,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经过相应的审核、审查、审批后,在来年就可以正常享受低保待遇。但这个待遇是动态是,不是固定不变或必须终身享受的。法律让如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坦告启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友没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2种观点: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是民政部门关于对待与处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原则。应保尽保即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人员,则让其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漏掉或丢失一人。申报一般是跨年限申请,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经过相应的审核、审查、审批后,在来年就可以正常享受低保待遇。但这个待遇是动态是,不是固定不变或必须终身享受的。法律让如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坦告启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友没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也就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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