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该条对于定金及其数额作了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应认定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根据《民法通则》第5中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作了相同的规定。本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只是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这一用语改为“第三人”。二、恶意串通的含义及特点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原理在于,双方相互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从而保护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尽管不少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发生了变化,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但对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则保持了同一性,形成了最大公约数,即始终将其规定为无效。因为其他情形多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损害,也是当事人私人之间的事,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涉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绝大多数情况下权益受损的第三人当时并不知情。如果不对此宣告无效,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种观点: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种观点: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3种观点: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侵害民事责任、诉讼期限和管辖。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财产侵权纠纷的管辖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律分析一、民法典侵害财产权民事责任是什么民法典侵害财产权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返还财产,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二、财产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期限财产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财产权侵权纠纷的管辖当事人若他人之间有财产侵权纠纷,则应当以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进行管辖。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拓展延伸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与财产权的民事赔偿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民事赔偿的规定。在民法典中,侵权行为包括了对他人财产权的非法侵占、损毁、破坏等行为。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如恶意侵权、违反合同约定等。通过民事赔偿制度的运行,可以维护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结语财产侵权纠纷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规定,财产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计算起始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对于财产侵权纠纷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具有管辖权。民法典的规定为维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166-1177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编调整的范围是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种观点: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2种观点: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3种观点: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1种观点: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出质人认为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的放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1种观点: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根据《民法通则》第5中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作了相同的规定。本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只是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这一用语改为“第三人”。二、恶意串通的含义及特点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原理在于,双方相互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从而保护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尽管不少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发生了变化,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但对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则保持了同一性,形成了最大公约数,即始终将其规定为无效。因为其他情形多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损害,也是当事人私人之间的事,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涉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绝大多数情况下权益受损的第三人当时并不知情。如果不对此宣告无效,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种观点: 第一百七十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3种观点: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